資料來源:德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
A.先進修德語再申請大學入學許可之簽證
一、必備文件:
- 經持照人本人簽名之護照,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並附上護照基本資料影本二份。
- 申請表以德文或英文填寫且經由申請者本人簽名。正、影本各一份。十八歲以下孩童的申請表格須經父母雙方簽名。
- 附上二吋彩色近照三張(三個月內之近照,不接受畢業或學士照)。
- 簽證申請聲明表。
- 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學歷證明:最高學歷之英文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並附影本二 份。(仍在大學或是研究所就學者,則須附大學英文版成績單二份)
- 語言學校註冊繳費證明(一星期內至少20個小時)。正本驗畢歸還,並附影本二份。
- 英文良民證(經申請後6個月內有效),請至外事警局申請。正、影本各一份。外事警局地址:台北市延平南路96號/電話:(02) 2331-3561
- 非中華民國公民者,須出示海外旅遊平安保險之英文版證明,須包括海外急難醫療救助。正本驗畢歸還,並附影本二份。
- 學習動機信正本二份:說明去德國學習德語的原因,請以德文或英文書寫,並由本人簽名。
- 財力擔保信或德文擔保聲明書〈Verpflichtungserklaerung〉
*財力擔保有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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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國在台協會官方網頁
申根商務或旅遊簽證須知(總停留天數以30天為限)
本簽證一般以申根簽證發行之,可通行於所有申根國家﹝德國、瑞士,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臘、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及馬爾他﹞。簽證效期為自發證日起半年內有效,並可多次進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30天。
申根簽證申請請向主要目的國在台辦事處提出。若同時造訪不同申根國家且停留天數相同時,請向第一個申根入境國在台辦事處提出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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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
商務或旅遊簽證須知(總停留天數以90天為限)
本簽證一般以申根簽證發行之,可通行於所有申根國家﹝德國、瑞士,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臘、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及馬爾他﹞。簽證效期為自發證日起六個月內90天總停留天數,並可多次進出。
申根簽證申請請向主要目的國在台辦事處提出。若同時造訪不同申根國家且停留天數相同時,請向第一個申根入境國在台辦事處提出簽證申請。
一、必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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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德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
財力擔保聲明書(Verpflichtungserklärung)
何謂財力擔保聲明書?
一般來說,財力擔保聲明書是由居住在德國境內的邀請人或是擔保人幫非德藉人士所申請的一份文件。通常是在被擔保人自己無法提供足夠的財力證明時,才需要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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