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德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

商務或旅遊簽證須知(總停留天數以90天為限)

本簽證一般以申根簽證發行之,可通行於所有申根國家﹝德國、瑞士,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臘、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及馬爾他﹞。簽證效期為自發證日起六個月內90天總停留天數,並可多次進出。

申根簽證申請請向主要目的國在台辦事處提出。若同時造訪不同申根國家且停留天數相同時,請向第一個申根入境國在台辦事處提出簽證申請。

 

一、必備文件:

  1. 護照:經持照人本人簽名,其效期至少為簽證效期另加三個月以上。
  2. 申請表:以德文或英文詳實填寫,並經申請者本人簽名。
  3. 二吋近照二張(照片需相同),一張黏貼於表格上,另一張背面填妥申請人英文姓名拼音及身分證號碼後浮貼於表格上。

    *照片需為三個月內之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瀏海不得過長、不可著黑色高領)、正面半身之彩色證件照,背景須為白色,不接受戴墨鏡照片、合成照片或快照。亦不接受畢業或學士照,不符合規定者, 恕不受理。◦
  4. 填寫簽證申請聲明。
  5. 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證 ( ARC ) 之影本。
  6. 目的如為商務,請出具公司保證信:以公司信箋出具。
  7. 目的如為觀光訪友,請出具財力保證:如銀行存款簿影本,或另備由在德國之親友所申請之擔保聲明書(Verpflichtungserklärung 居住法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條 )之正影本 可積極影響簽證之核發。(如果您出示由德國親友出具英或德文之邀請函,信函上需註明邀請人願依照居住法第66-68條之規定負擔申請者在德停留期間的所有費用,並且須在信函上簽名。連同邀請人之護照以及德國居留簽證之影本一併附上。)
  8. 家長同意書: 十八歲以下之申請者需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並附身份證及戶籍謄本或其他監護權證明影本。
  9. 非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加附英文旅遊醫療險保險證明之正影本,且保險內容需涵蓋回程交通費用,最低保險額度須有歐元30,000。

    * 德國在台協會保留核發簽證的權力,必要時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手續: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可授權第三者代為申請,如旅行社。

一般處理時間:一個工作天。

三、費用:

60歐元,請以新臺幣支付。簽證申請未獲核準或撤件時,一律不退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表格請向本處免費索取或直接從網路上下載。

    2. 簽證組專線:(02) 2518-4088 或是 (02) 2501-6188 分機 304。

 

 

粉紅資料夾JPEG.JPG   申根商務或旅遊簽證須知(總停留天數以90天為限)



粉紅資料夾JPEG.JPG   簽證申請說明



粉紅資料夾JPEG.JPG   父母同意書僅未成年之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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